1.开源许可证都有什么区别,接m接一般开源项目用什么许可证?
2.RK3399 探索之旅 / Display 子系统 / 基础概念
3.GNU和GPL是什么
开源许可证都有什么区别,一般开源项目用什么许可证?
BSD开源协议
BSD开源协议是一个给于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协议。基本上使用者可以'为所欲为',收机收机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码,源码也可以将修改后的接m接代码作为开源或者专有软件再发布。
但'为所欲为'的收机收机前提是当你发布使用了BSD协议的代码,或者以BSD协议代码为基础做二次开发自己的源码自动生成源码下载产品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如果再发布的接m接产品中包含源代码,则在源代码中必须带有原来代码中的收机收机BSD协议。
如果再发布的源码只是二进制类库/软件,则需要在类库/软件的接m接文档和版权声明中包含原来代码中的BSD协议。
不可以用开源代码的收机收机作者/机构名字和原来产品的名字做市场推广。
BSD 代码鼓励代码共享,源码但需要尊重代码作者的接m接著作权。BSD由于允许使用者修改和重新发布代码,收机收机也允许使用或在BSD代码上开发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源码因此是对 商业集成很友好的协议。而很多的公司企业在选用开源产品的时候都首选BSD协议,因为可以完全控制这些第三方的代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开发。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 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cc网站测压源码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和BSD类似:
需要给代码的用户一份Apache Licence
如果你修改了代码,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说明。
在延伸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如果再发布的产品中包含一个Notice文件,则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带有Apache Licenc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许可,但不可以表现为对Apache Licence构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对商业应用友好的许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修改代码来满足需要并作为开源或商业产品发布/销售。
GPL
我们很熟悉的Linux就是采用了GPL。GPL协议和BSD, Apache Licence等鼓励代码重用的许可很不一样。GPL的出发点是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码的开源/免费使用,但不允许修改后和衍生的代 码做为闭源的商业软件发布和销售。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能用免费的各种linux,包括商业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种各样的由个人,组织,以及商 业软件公司开发的溯源码是怎么跟踪免费软件了。
GPL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只要在一个软件中使用(”使用”指类库引用,修改后的代码或者衍生代码)GPL 协议的产品,则该软件产品必须也采用GPL协议,既必须也是开源和免费。这就是所谓的”传染性”。GPL协议的产品作为一个单独的产品使用没有任何问题,还可以享受免费的优势。
由于GPL严格要求使用了GPL类库的软件产品必须使用GPL协议,对于使用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商业软件或者对代码有保密要求的部门就不适合集成/采用作为类库和二次开发的基础。
其它细节如再发布的时候需要伴随GPL协议等和BSD/Apache等类似。
LGPL
LGPL是GPL的一个为主要为类库使用设计的开源协议。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类库的的软件必须采用GPL协议不同。LGPL 允许商业软件通过类库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类库而不需要开源商业软件的代码。这使得采用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可以被商业软件作为类库引用并发布和销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协议的代码或者衍生,则所有修改的代码,涉及修改部分的额外代码和衍生的代码都必须采用LGPL协议。因此LGPL协议的开源代码很 适合作为第三方类库被商业软件引用,但不适合希望以LGPL协议代码为基础,通过修改和衍生的小程序是否需要源码方式做二次开发的商业软件采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识产权,避免有人利用开源代码复制并开发类似的产品
MIT
MIT是和BSD一样宽范的许可协议,作者只想保留版权,而无任何其他了限制.也就是说,你必须在你的发行版里包含原许可协议的声明,无论你是以二进制发布的还是以源代码发布的.
MPL
MPL是The Mozilla Public License的简写,是年初Netscape的 Mozilla小组为其开源软件项目设计的软件许可证。MPL许可证出现的最重要原因就是,Netscape公司认为GPL许可证没有很好地平衡开发者对 源代码的需求和他们利用源代码获得的利益。同著名的GPL许可证和BSD许可证相比,MPL在许多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方面与它们相同(因为都是符合OSIA 认定的开源软件许可证)。但是,相比而言MPL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不同之处:
◆ MPL虽然要求对于经MPL许可证发布的源代码的修改也要以MPL许可证的方式再许可出来,以保证其他人可以在MPL的条款下共享源代码。但是,在MPL 许可证中对“发布”的定义是“以源代码方式发布的文件”,这就意味着MPL允许一个企业在自己已有的源代码库上加一个接口,除了接口程序的源代码以MPL 许可证的形式对外许可外,源代码库中的源代码就可以不用MPL许可证的方式强制对外许可。这些,就为借鉴别人的源代码用做自己商业软件开发的行为留了一个豁口。
◆ MPL许可证第三条第7款中允许被许可人将经过MPL许可证获得的源代码同自己其他类型的代码混合得到自己的软件程序。
◆ 对软件专利的态度,MPL许可证不像GPL许可证那样明确表示反对软件专利,但是速买速卖源码却明确要求源代码的提供者不能提供已经受专利保护的源代码(除非他本人是 专利权人,并书面向公众免费许可这些源代码),也不能在将这些源代码以开放源代码许可证形式许可后再去申请与这些源代码有关的专利。
◆ 对源代码的定义
而在MPL(1.1版本)许可证中,对源代码的定义是:“源代码指的是对作品进行修改最优先择取的形式,它包括:所有模块的所有源程序,加上有关的接口的 定义,加上控制可执行作品的安装和编译的‘原本’(原文为‘Script’),或者不是与初始源代码显著不同的源代码就是被源代码贡献者选择的从公共领域 可以得到的程序代码。”
◆ MPL许可证第3条有专门的一款是关于对源代码修改进行描述的规定,就是要求所有再发布者都得有一个专门的文件就对源代码程序修改的时间和修改的方式有描述。
RK 探索之旅 / Display 子系统 / 基础概念
深入探索RK显示子系统基础概念,了解驱动开发的关键点。
驱动框架构建者们在多年经验中累积的代码,让Linux驱动开发变得复杂而有深度。定位学习驱动开发时,建议先从整体把握,再适当地填充细节。从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思考如何更好地应用驱动框架,可能会带来更好的学习效果。
作为一位新手,我记录下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学习心得,欢迎各位指正。
一、基础概念
1. Linux的两种显示方案
2. DRM/KMS基础概念
DRM subsystem包含DRM driver、KMS等部分,DRM driver负责使能Display engine,类似于FBDEV的加强版。KMS中组件包括GPU、display、display connector等,共同构成显示pipeline。
二、了解硬件信息
查阅芯片手册,如RK,了解其VOP数量及支持的显示接口。确定单板的显示接口,如NanoPC T4,以便驱动工程师根据上层业务需求,使能连接在接口上的Panel。
三、查看单板的设备树
NanoPC-T4设备树显示display相关节点,如vopl、vopb、edp、panel、hdmi、dsi等,每个节点都具备特定功能,如显示、接口等。
四、查看Rockchip的DRM Driver
掌握驱动路径,理解DRM driver的probe流程。通过官方提供的图示,了解DRM框架组件的关联方式,进行更细致的源码分析。
五、辅助调试的工具
利用sysfs查看显示状态,调整DRM log等级以优化调试。libdrm/modetest提供测试程序,用于查询设备支持状况和进行基本显示测试。
六、思考技术与人生
学习技术的同时,思考如何更好地生活,与他人分享想法,共同成长。对嵌入式系统感兴趣,关注公众号:嵌入式Hacker。文章价值所在,不妨点个在看和赞。
GNU和GPL是什么
1. 简介:GNU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证)是一种广泛使用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最初由理查德·斯托曼为GNU计划而编写。到目前为止,GPL已经发布了三个版本。
2. 版本:GPLv1
GPLv1是最初的版本,发布于年1月。它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可能阻碍自由软件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一种是只发布可执行的二进制代码而不发布源代码,另一种是在软件许可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因此,GPLv1规定,如果发布了可执行的二进制代码,就必须同时发布可读的源代码,并且在发布任何基于GPL许可的软件时,不能添加任何限制性的条款。
3. GPLv2
在GPLv2中,最大的改动是增加了“自由还是死亡”(Liberty or Death)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发布源于GPL的软件时,只能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发布软件,那么他将根本无权发布该软件。
4. GPLv3
GPLv3发布于年6月日。在所进行的修改中,最重要的有四个:解决软件专利问题;增强与其他许可证的兼容性;明确源代码分割和组成的定义;解决数字版权管理 (DRM) 问题。
5. 概念:在GPL中,一个关键的概念是Copyleft。GPL规定,再发行权的授予需要许可证接受人公开软件的源代码及所有修改,而且复制件、修改版本都必须以GPL为许可证。这些要求就是Copyleft,它的基础是作品在法律上受到的版权保护。尽管受到版权保护,一般情况下,许可证接受人无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再发行(除非有合理的使用),除非它有一个Copyleft条款。Copyleft利用版权法来达到与其相反的目的:Copyleft赋予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不是版权法所规定的诸多限制。这也是GPL被称作“被黑的版权法”的原因。Copyleft只在程序再发行时发生效力。对软件的修改可以不公开或开放源代码,只要不发行。需要注意的是,Copyleft只对软件有效力,而对软件的输出并无效力(除非输出的是软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