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当事人
原告:荣某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荣某株式会社)
被告:广州迪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荣某株式会社发现迪某公司制造、核酸核酸许诺销售和销售涉嫌落入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检测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试剂盒”产品,遂提起诉讼,源码源码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核酸核酸判令迪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万元。检测检测法院审理认为,源码源码精准获客源码涉案专利是核酸核酸对LAMP法的改进,迪某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检测检测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部分。源码源码赔偿数额考虑医药产品、核酸核酸市场特殊性及审计报告确定的检测检测利润率,合理计算。源码源码ceph csi driver源码由于侵权行为跨越民法典实施日,核酸核酸采用“分段计算”方法,检测检测对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源码源码侵权行为分别适用年修正的专利法和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终判决迪某公司赔偿荣某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万余元、维权合理开支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展示了对医药生物类重大案件中跨越民法典实施日的专利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明确了民法典适用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计算赔偿、以及通过“分段计算”方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实践。
当事人
原告:广州晶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某公司)
被告:广州市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视某公司)、深圳市视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视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晶某公司认为广州视某公司销售的双师教育源码逻辑板落入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广州视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万元,深圳视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共同赔偿维权合理开支万元。法院认定逻辑板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决广州视某公司赔偿万元,深圳视某公司赔偿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平板显示领域发明专利的典型案件,展示了准确界定保护范围、引入专业力量进行侵权比对、综合考虑酌定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的博乐达源码购买审理思路,以及对高质量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
当事人
原告:京某网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京某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某公司)
被告:广东晖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京某公司指控晖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调天线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赔偿万元。法院认为晖某公司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万元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通信领域技术的保护,强调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展示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为行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新乐秀直播源码法治环境。
当事人
原告:荷兰安某公司、昆明安某花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
被告:广州市番禺科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安某公司主张科某公司通过“红掌”植物新品种“特伦萨”侵犯其“安祖奥利尔”品种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驳回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内首批“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之一,通过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基因测试报告的审查规则、不支持扩繁后再鉴定的主张,展现了裁判规则对类案的参考价值。
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某公司)
被告:广州泽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微某公司主张泽某公司开发的“抖某家”群控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元。法院判决泽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数据权益保护进行了审查认定,通过精细确定不同行为的赔偿数额,体现了对虚假刷量、数据爬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以及对市场主体正当地利用数据资源进行技术创新的激励。
当事人
原告:怀集县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
被告:佛山市万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立某公司和明某公司认为万某公司向海关申请错误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了其利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法院判决万某公司赔偿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错误损害责任进行了认定,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认定规则和裁判思路,有助于推动此类纠纷的整体解决,维护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
原告:火某物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火某公司)
被告:广州某研究院
案情与裁判
火某公司与广州某研究院签订的《基于低功耗广域网络的物联网定位技术研究合作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决驳回火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家科技经费的国际合作项目,强调了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管理规定,避免损害国家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监督和保护。
当事人
原告:巧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某公司)
被告:佛山市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某公司)、可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巧某公司主张熊某公司、可某公司制造、销售的婴儿摇椅侵害其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万元,可某公司对其中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熊某公司赔偿万元,可某公司对其中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另赔偿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主体利益的典型案例,强调了证据披露制度及举证妨碍制度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的重要性,体现了对创新者的保护和对源头侵权者的严厉打击。
当事人
原告:广州国某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广州盛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信息服务公司)、广州盛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信息公司)
被告:广州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某公司)、李某
案情与裁判
国某公司、盛某信息服务公司、盛某信息公司主张壹某公司、李某窃取、披露并使用其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禁止披露、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复合客体的判赔考量,强调了在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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